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488號債權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玄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