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61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鄭原 和即 鄭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33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投簡字第2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合計1,33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