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交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交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交簡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裕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裕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補充為「無駕駛執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裕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投交簡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其明知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無照駕駛汽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查獲時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並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警詢及偵訊時自陳為國中畢業、家境貧寒、目前無業、本身患有大腸癌及類風溼疾病、與配偶、兒子、媳婦及孫子同住,需拿生活費給母親,父親最近過世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32號被告李裕華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裕華於民國112年5月10日13時許,在南投縣名間鄉某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3罐後,仍於同日15時許體內酒精未完全代謝而仍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上址出發,欲返回位於南投縣○○鎮○○路000○0號住處。嗣於同日15時38分許,行經南投縣○○鎮○○路000號前時,為執行擴大臨檢員警攔檢盤查後,發現其全身酒味,遂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裕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駕駛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各1份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附卷可稽。本件被告經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已達法定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李裕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檢察官李英霆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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