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85號
原 告 林新喜
訴訟代理人 林士然
卓秀琴
被 告 曾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定崗 律師
謝建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三○號債務不履行事件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西瓜苗之貨款新台幣224,
250元。惟被告就上開西瓜苗之給付有瑕疵,已向本院對原
告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30號
審理中。本件訴訟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西瓜苗之貨款涉及
西瓜苗是否存有瑕疵而得減少價金,係以上開債務不履行事
件終結後始能確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