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860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張淑娟 間請求確認
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