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860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張淑娟 間請求確認
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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