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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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張蕙萱
訴訟代理人 楊紹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佩 時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7,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