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9號
原 告 簡逸瑄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何明俊 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7,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又因原告
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4年度鳳救字
第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