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9號
原   告  簡逸瑄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何明俊 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7,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又因原告
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4年度鳳救字
第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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