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7號
原   告  房泊芸
       房佩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林美華 間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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