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013號聲請人 林立婷 相對人 黃冠仁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陳報地址查無此人,另有多人同名)。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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