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歐龍登 被告 王秝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