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榮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 張相雲 繼承訴外人 林月子 所遺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價值計核。經依張相雲之應繼分2/5,以如附表所示計算式核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83,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後,尚不足11,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3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87.74㎡(土地面積)×應繼分2/5=1,094,995元
㈡、宜蘭縣○○鎮○○○段000○號即門牌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弄0號房屋:
房屋課稅現值220,500元×應繼分2/5=88,200元
㈠、㈡合計:1,183,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