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錦章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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