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297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住桃園縣中複?代理人?乙○○?住同上被???告己○○?住684-??????辛○○?住7204??????戊○○?住同上??????丁○○?住21/1??????庚○○?住桃園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5月25?橝G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共同被繼承人 賴政 惟於民國80年
2月12日邀同 李文魁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原為中壢市農會,因信用部擠兌於85年11月5日由台灣省農會承受,後台灣省農會信用部經營不善,又於90年9月14日為台灣銀行承接,台灣銀行於92年7月1日經財政部核准,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並簽立借據及約定書及貸款相關文件,貸款期間自80年2月12日至95年2月12日。原告於80年2月12日將被告所貸款項4,000,000元,撥入 賴政惟 之活期存款帳戶,依借據約定利息按年息9.65%計算,並按月付息;被告如未能攤還本金或未能按期繳納利息時,則除應按原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
6個月內加原放息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加原放息20%計付違約金。另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隨時視為全部到期。前開借款被告利息僅給付至88年11月16日止,嗣後就即未按約定攤還繳納,迄今尚積欠本金177萬元及如上述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雖迭經催討均未獲償還。而賴政惟於88年6月5日死亡,繼承人己○○等5人未於法定期間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債務人 賴日順 等5人應承受被繼承人賴政惟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庚○○則以其無力清償等語,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己○○、辛○○、戊○○、丁○○、庚○○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1148條、第11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台灣省農會承受中壢市農會契約書影本1份、台灣銀行承受台灣省農會信用部契約書影本1份、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20033015號函影本1份、借據影本1份、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7份暨繼承系統表、客戶放款往來明細帳影本1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至被告庚○○以無力清償云云置辯,然此僅係將來得否強制執行之問題,尚難據為拒負責任之依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7萬元及自88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5%計算之利息,並自88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個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