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55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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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何廷璋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55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
2月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14元,及其中新臺幣7,547元,
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