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5號

原告 林書立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286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在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3,3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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