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9號
原告 謝中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起訴狀載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175號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執行債權額新臺幣9萬5500元,訴訟標的金額9萬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追加訴之聲明,請求扣款之1萬8749元應予返還,訴訟標的金額1萬87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