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6號
原告 盛天麟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 律師
郭子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