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6號

原告 盛天麟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 律師

郭子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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