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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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三號
上訴人即反訴人乙○○被告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反訴被告等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丙○○無罪、被告甲○○反訴不受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反訴人於本院未提出新之有利主張與證據,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等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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