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保險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