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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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72號
聲明異議人 林峻瑋
受刑人 林文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年度執字第250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始能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提出聲明異議。經查,聲明異議人林峻瑋為受刑人林文信之子,為聲明異議人所自陳,且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聲明異議人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有權聲明異議之人,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