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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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七六號上訴人唐○○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三八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二三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連續強制性交及強制性交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唐○○連續犯強制性交(一罪、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強制性交(共四罪,詳如同附表編號2至5)各罪刑(即原判決事實欄二至七、亦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至六)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否認犯罪所執伊係經被害人即代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名女子(姓名均詳卷)之同意而為性交行為之辯解,不足採信;上訴人以上開女子命盤不好,需改運消災解厄,而壓抑該等女子之性自主權之所為,該當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罪;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未依卷附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以上開女子均未反抗,伊未強制渠等性交云云,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其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皆應予以駁回。
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拍攝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之影片、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部分: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上訴人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及拍攝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之影片(均詳同附表編號7)、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十罪、詳同附表編號8)、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一罪,詳同附表編號9)各罪部分,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提起上訴,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均應予以駁回。
三、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上訴人因犯連續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一罪,原判決附表編號1)、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共三罪、同附表編號2至4)、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一罪,同附表編號6)各罪部分,原審均係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一併提起上訴,為不合法,皆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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