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交簡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交簡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3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第2項後段,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瑛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