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0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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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409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吳建民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
中市西屯區○○區○○○路○○○號三樓之五號,面積七五點三
六平方公尺,陽台一三點一七平方公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丁○○(兼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94年10月5日承租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區○○路○○○號3樓之
5,整編前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里○○區○○路○○○號
3樓之8,面積75.36平方公尺,陽台13.17平方公尺,以下
簡稱系爭建物),約定租期為1年(自94年10月5日起95年10
月4日為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8,000元,押租保證
金為1萬元,詎被告自承租後,除已繳納保證金,然至95年2
月8日為止,尚欠租金21,000元(94年10月份租金8,000元、
同年11月份租金僅繳納3,000元,同年12月份租金尚欠8,000
元未給付,95年1月份租金遲至95年1月11日始匯款8,000元
,95年2月份租金未繳納),原告遂於95年2月8日寄發存證
信函通知被告於3日內給付遲延租金,被告卻未於期限內給
付,嗣後於95年2月16日及同年3月14日分別匯款1萬元予原
告,是至95年3月為止所積欠之租金7,000元,至此之後至95
年7月5日起訴為止,累計積欠33,000元,扣除押租金1萬元
,剩餘23,000元,顯已積欠超過2期租金16,000元(2X8,000
元=16,000元),故依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租約之意
思表示,請求被告甲○○自系爭房屋遷出,並將房屋交還原
告及返還所積欠之租金,茲因被告丁○○為其連帶保證人,
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2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建物登記謄本
建築物改良所有權狀、存證信函及回執、台中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出租人得收回房屋,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至原告起訴時所積欠之租金已達33,000元,扣除押租保
證金1萬元,剩餘23,000元,已超過兩期16,000元之租金,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及返還所積欠之租金23,000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7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
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