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敏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敏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游敏容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附表:受刑人游敏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罪│有期徒刑│100年3月6日│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7月│臺中│100年│100年8月│編號1至3││││3月││100年度│地院│度簡字│25日│地院│度簡字│18日│經該判決│├─┼─────┼────┼───────┤偵字第││第521│││第521││定應執行││2│同上│有期徒刑│100年5月25日│12205、││號│││號││有期徒刑││││3月││12549、│││││││6月;又│├─┼─────┼────┼───────┤14033號│││││││編號1至6││3│同上│有期徒刑│100年5月26日││││││││業經本院││││3月│││││││││101年度│├─┼─────┼────┼───────┼────┼──┼───┼────┼──┼───┼────┤聲字第││4│同上│有期徒刑│100年4月10日│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7月│臺中│100年│100年8月│2103號裁││││3月││100年度│地院│度中簡│29日│地院│度中簡│29日│定應執行││││││偵字第││字第│││字第││有期徒刑││││││10651號││1620號│││1620號││1年2月│├─┼─────┼────┼───────┼────┼──┼───┼────┼──┼───┼────┤││5│同上│有期徒刑│100年3月23日│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11│臺中│100年│100年12│││││5月││100年度│地院│度豐簡│月30日│地院│度豐簡│月26日│││││││偵字第││字第│││字第││││││││17807號││556號│││556號│││├─┼─────┼────┼───────┼────┼──┼───┼────┼──┼───┼────┤││6│同上│有期徒刑│100年4月10日│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1年3月│臺中│100年│101年4月│││││3月││100年度│地院│度中簡│23日│地院│度中簡│23日│││││││偵字第││字第│││字第││││││││4586號││695號│││695號│││├─┼─────┼────┼───────┼────┼──┼───┼────┼──┼───┼────┼────┤│7│同上│有期徒刑│100年4月10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1│臺中│101年│101年12│編號7至8││││3月││101年度│地院│度交訴│月15日│地院│交訴字│月13日│經該判決│├─┼─────┼────┼───────┤偵字第││字第│││第406││定應執行││8│肇事致人傷│有期徒刑│100年4月10日│9463號││406號│││號││有期徒刑│││害逃逸罪│7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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