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子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成分之褐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於民國101年2月11日以新北警重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被告葉子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10月8日釋放出所,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MDA1顆(驗餘淨重0.2489公克),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1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MD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0月9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褐色圓形錠劑1顆(淨重0.2510公克、驗餘淨重0.2489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MDA成分,為本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MDA,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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