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小字第46號原告 謝秀玉
馮心語 被告 葉子濬 即臻寶貝自助冰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謝秀玉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馮心語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至原告謝秀玉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至原告馮心語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壹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壹仟叁佰捌拾元、貳仟柒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謝秀玉新臺幣(下同)8,415元,給付原告馮心語11,2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及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繳1,380元至謝秀玉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三)被告應提繳2,760元至馮心語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四)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將其聲明(一)變更為:被告應給付謝秀玉10,319元,給付原告馮心語17,5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及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9年4月8日起,受雇於被告,約定第一個月時薪為150元、第二個月則以月薪23,000元計算,但原告工作月餘後發現被告計算薪資均低於基本工資,且工時過長,並未依法給付加班費,原告多次詢問,被告均置之不理,因此謝秀玉遂於109年5月8日離職,馮心語於109年
5月20日離職。出勤日之14時至16時原告雖可休息,但因店內鐵門未拉下,且未有休息之告示,客人仍可入內點餐,是此段時間被告應給付加班費予原告,故被告仍積欠謝秀玉10,319元、馮心語17,586元之加班費未給付,且被告亦短少提繳謝秀玉1,380元、馮心語2,760元至原告兩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謝秀玉10,319元,給付原告馮心語17,5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及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1,380元至謝秀玉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被告應提繳2,760元至馮心語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㈣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其前對兩造約定薪資之部分,並不爭執,惟以每日14時至16時客人雖入內買冰,但店內的電燈會關上,故此部分時間應不列入計算,且謝秀玉
4月實領24,150元,依此計算為每小時202元、5月實領薪資為5,936元;另馮心語4月實領薪資為24,150元,時薪每小時202元、5月實領薪資為14,840元,故並無原告所稱工時過長、未給付加班費之情,而未提撥部分,則係因原告無個人專戶而無法提撥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原告謝秀玉主張其於109年4月8日至同年5月8日、馮心語則為109年4月8日至同年5月20日於被告處任職,約定第一個月以時薪計算工資,第二個月則以月薪計算工資,被告尚未替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專戶,被告對此並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於出勤日之14時至16時是否屬工作時間,須審酌原告在該時段,是否實際從事工作、或是否處於相當高之注意程度,以備隨時提供勞務,以為判斷。經查,被告雖主張原告可在該時段內於店內休息、休憩片刻,然因店內鐵門未關,亦未於店門口掛店休之告示,故客人仍可於該時段入內購買冰品等情,被告對此並不爭執,僅辯稱店內有關燈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然因店內鐵門未拉下、未掛上店休之標示,被告亦未阻止顧客於該時段進入店內消費,故原告於該時段仍須注意有無客人,仍需負高度之注意程度,以備隨時提供勞務之狀態,故該時段仍應計入工作時間,被告辯稱原告於該時段屬休息時間而應扣除,即難認有據。
㈡、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勞工本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平日加班費、例假日及國定休假日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平日加班費、例假日及國定休假日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加班工資。準此,關於勞工應獲得之工資總額,原則上得依工作性質之不同,由勞雇雙方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不得低於勞動部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而另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兩造對於109年4月以時薪150元、109年5月以月薪23,000元為計算工資之方式,並不爭執,然於109年1月
1日起月薪已由23,100元調整至23,800元,時薪由150元調整至158元,此屬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之強行規定,是兩造上開約定工資已低於法定最低工資,而應以法定最低工資為計算標準,即109年4月應以時薪158元計算,109年5月以月薪23,800元計算,每小時應為99元(計算式:23800÷30÷8=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㈣、次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於被告所提出之4、5月班表所計之每日出勤時數(即未扣除14時至16時)亦不爭執,是本院以此時數依本院上開認定之每小時工資計算原告2人之延長工時工資,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告應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原告謝秀玉得請求之延長工時工資為6,825元;另原告馮心語則得請求10,297元,原告請求逾此範圍,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㈤、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原告謝秀玉、馮心語分別主張被告應提存1,380元、2,760元至原告2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被告對此金額並不爭執,僅以原告無個人專戶而無法存入等語置辯(見本院卷第16頁),然被告於109年10月3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改稱:已接到勞保局之資料,會提撥應付之金額至原告之勞退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8頁),足認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無無法存入之情形,被告上開所辯,即難認有據,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之日為止,被告均未提出已提繳之證明,故原告2人請求被告提撥1,380元、2,760元至其2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
7月17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8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9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堪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謝秀玉請求被告給付6,825元及自109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馮心語請求被告給付10,297元及自109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被告應提撥1,380元至謝秀玉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撥2,760元至馮心語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判決所命給付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
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琬青附表一謝秀玉部分┌────┬──┬──┬────┬────┬────────┬─┐│出勤日期│出勤│每小│延長工時│再延長工│被告應給付之工資│備│││時數│時基│2小時時│時2小時││註││││本工│數(×1.│時數(×││││││資│34)│1.67)│││├────┼──┼──┼────┼────┼────────┼─┤│0000000│7.9│158│0│0│0││├────┼──┼──┼────┼────┼────────┼─┤│0000000│6.2│158│0│0│0││├────┼──┼──┼────┼────┼────────┼─┤│0000000│11.6│158│2│1.6│158×2×1.34+││││││││158×1.6×1.67││││││││=846││├────┼──┼──┼────┼────┼────────┼─┤│0000000│10.1│158│2│0.1│158×2×1.34+││││││││158×0.1×1.67││││││││=450││├────┼──┼──┼────┼────┼────────┼─┤│0000000│8.2│158│0.2│0│158×0.2×1.34││││││││=42││├────┼──┼──┼────┼────┼────────┼─┤│0000000│10.1│158│2│0.1│158×2×1.34+││││││││158×0.1×1.67││││││││=450││├────┼──┼──┼────┼────┼────────┼─┤│0000000│10.6│158│2│0.6│158×2×1.34+││││││││158×0.6×1.67││││││││=582││├────┼──┼──┼────┼────┼────────┼─┤│0000000│9.7│158│1.7│0│158×1.7×1.34││││││││=360││├────┼──┼──┼────┼────┼────────┼─┤│0000000│9.6│158│1.6│0│158×1.6×1.34││││││││=339││├────┼──┼──┼────┼────┼────────┼─┤│0000000│9.7│158│1.7│0│158×1.7×1.34││││││││=360││├────┼──┼──┼────┼────┼────────┼─┤│0000000│8.9│158│0.9│0│158×0.9×1.34││││││││=191││├────┼──┼──┼────┼────┼────────┼─┤│0000000│7.1│158│0│0│0││├────┼──┼──┼────┼────┼────────┼─┤│0000000│9│158│1│0│158×1×1.34=││││││││212││├────┼──┼──┼────┼────┼────────┼─┤│0000000│5.8│158│0│0│0││├────┼──┼──┼────┼────┼────────┼─┤│0000000│9.2│158│1.2│0│158×1.2×1.34││││││││=254││├────┼──┼──┼────┼────┼────────┼─┤│0000000│8.9│158│0.9│0│158×0.9×1.34││││││││=191││├────┼──┼──┼────┼────┼────────┼─┤│0000000│9.1│158│1.1│0│158×1.1×1.34││││││││=233││├────┼──┼──┼────┼────┼────────┼─┤│0000000│9.6│158│1.6│0│158×1.6×1.34││││││││=339││├────┼──┼──┼────┼────┼────────┼─┤│0000000│3.1│99│0│0│0││││││││││├────┼──┼──┼────┼────┼────────┼─┤│0000000│9.6│99│1.6│0│99×1.6×1.34=││││││││212││├────┼──┼──┼────┼────┼────────┼─┤│0000000│9.6│99│1.6│0│99×1.6×1.34=││││││││212││├────┼──┼──┼────┼────┼────────┼─┤│0000000│9.3│99│1.3│0│99×1.3×1.34=││││││││172││├────┼──┼──┼────┼────┼────────┼─┤│0000000│9.3│99│1.3│0│99×1.3×1.34=││││││││172││├────┼──┼──┼────┼────┼────────┼─┤│0000000│11.7│99│2│1.7│99×2×1.34+99││││││││×1.7×1.67=││││││││546││├────┼──┼──┼────┼────┼────────┼─┤│0000000│12.4│99│2│2.4│99×2×1.34+99││││││││×2.4×1.67=││││││││662││├────┼──┼──┼────┼────┼────────┼─┤│0000000│5.7│99│0│0│0││├────┼──┼──┼────┼────┼────────┼─┤│總計│││││6,825││└────┴──┴──┴────┴────┴────────┴─┘附表二馮心語部分┌────┬──┬──┬────┬────┬────────┬─┐│出勤日期│出勤│每小│延長工時│再延長工│被告應給付之工資│備│││時數│時基│2小時時│時2小時││註││││本工│數(×1.│時數(×││││││資│34)│1.67)│││├────┼──┼──┼────┼────┼────────┼─┤│0000000│8.3│158│0.3│0│158×0.3×1.34││││││││=64││├────┼──┼──┼────┼────┼────────┼─┤│0000000│9.2│158│1.2│0│158×1.2×1.34││││││││=254││├────┼──┼──┼────┼────┼────────┼─┤│0000000│10.6│158│2│0.6│158×2×1.34+││││││││158×0.6×1.67││││││││=582││├────┼──┼──┼────┼────┼────────┼─┤│0000000│9.8│158│1.8│0│158×1.8×1.34││││││││=381││├────┼──┼──┼────┼────┼────────┼─┤│0000000│9.8│158│1.8│0│158×1.8×1.34││││││││=381││├────┼──┼──┼────┼────┼────────┼─┤│0000000│9.7│158│1.7│0│158×1.7×1.34││││││││=360││├────┼──┼──┼────┼────┼────────┼─┤│0000000│9.7│158│1.7│0│158×1.7×1.34││││││││=360││├────┼──┼──┼────┼────┼────────┼─┤│0000000│10.4│158│2│0.4│158×2×1.34+││││││││158×0.4×1.67││││││││=529││├────┼──┼──┼────┼────┼────────┼─┤│0000000│9.5│158│1.5│0│158×1.5×1.34││││││││=318││├────┼──┼──┼────┼────┼────────┼─┤│0000000│8.6│158│0.6│0│158×0.6×1.34││││││││=127││├────┼──┼──┼────┼────┼────────┼─┤│0000000│9.6│158│1.6│0│158×1.6×1.34││││││││=339││├────┼──┼──┼────┼────┼────────┼─┤│0000000│7.4│158│0│0│0││├────┼──┼──┼────┼────┼────────┼─┤│0000000│9.8│158│1.8│0│158×1.8×1.34││││││││=381││├────┼──┼──┼────┼────┼────────┼─┤│0000000│9.8│158│1.8│0│158×1.8×1.34││││││││=381││├────┼──┼──┼────┼────┼────────┼─┤│0000000│9.6│158│1.6│0│158×1.6×1.34││││││││=339││├────┼──┼──┼────┼────┼────────┼─┤│0000000│9.7│158│1.7│0│158×1.7×1.34││││││││=360││├────┼──┼──┼────┼────┼────────┼─┤│0000000│10│158│2│0│158×2×1.34=││││││││423││├────┼──┼──┼────┼────┼────────┼─┤│0000000│4.6│99│0│0│0││││││││││├────┼──┼──┼────┼────┼────────┼─┤│0000000│9.7│99│1.7│0│99×1.7×1.34││││││││=226││├────┼──┼──┼────┼────┼────────┼─┤│0000000│10.2│99│2│0.2│99×2×1.34+││││││││99×0.2×1.67││││││││=298││├────┼──┼──┼────┼────┼────────┼─┤│0000000│9.7│99│1.7│0│99×1.7×1.34││││││││=226││├────┼──┼──┼────┼────┼────────┼─┤│0000000│9.6│99│1.6│0│99×1.6×1.34=││││││││212││├────┼──┼──┼────┼────┼────────┼─┤│0000000│10│99│2│0│99×2×1.34=265││││││││││├────┼──┼──┼────┼────┼────────┼─┤│0000000│9.6│99│1.6│0│99×1.6×1.34=││││││││212││├────┼──┼──┼────┼────┼────────┼─┤│0000000│11.1│99│2│1.1│99×2×1.34+││││││││99×1.1×1.67=││││││││447││├────┼──┼──┼────┼────┼────────┼─┤│0000000│12│99│2│2│99×2×1.34+99││││││││×2×1.67=596││├────┼──┼──┼────┼────┼────────┼─┤│0000000│8│99│0│0│0││├────┼──┼──┼────┼────┼────────┼─┤│0000000│9.8│99│1.8│0│99×1.8×1.34=││││││││239││├────┼──┼──┼────┼────┼────────┼─┤│0000000│9.6│99│1.6│0│99×1.6×1.34=││││││││212││├────┼──┼──┼────┼────┼────────┼─┤│0000000│9.6│99│1.6│0│99×1.6×1.34=││││││││212││├────┼──┼──┼────┼────┼────────┼─┤│0000000│11.7│99│2│1.7│99×2×1.34+99││││││││×1.7×1.67=││││││││546││├────┼──┼──┼────┼────┼────────┼─┤│0000000│9.6│99│1.6│0│99×1.6×1.34=││││││││212││├────┼──┼──┼────┼────┼────────┼─┤│0000000│9.9│99│1.9│0│99×1.9×1.34=││││││││252││├────┼──┼──┼────┼────┼────────┼─┤│0000000│11.8│99│2│1.8│99×2×1.34+99││││││││×1.8×1.67=563││├────┼──┼──┼────┼────┼────────┼─┤│總計│││││1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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