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802號債權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1680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2年6月7日│224,583元│102年6月7日│ER0000000│├──┼─────────┼───────────┼───────────┼───────────┤│002│102年7月7日│120,049元│102年7月8日│E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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