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67號上訴人 蔣松玉 被上訴人 王秉超
王秉勛 王秉策 住臺中市○里區○○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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