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訴人 丁莉莉 上列上訴人丁莉莉與被上訴人 卓卿仁 間請求返還委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於第二審始為訴之追加部分(即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及貸款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2,210元。查上訴人未就上開追加部分繳納裁判費,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