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涂文賢
(已歿)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301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81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
6年度偵字第3181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以106年度中簡字第301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不服,於10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61號案件審理中,此有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惟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業於民國107年2月17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得憑,則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後死亡,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開原審判決後發生之情事,所為有罪實體判決容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第一審簡易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偵查檢察官羅秀蓮起訴、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怡珊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