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39號
調解筆錄原告 馬曉燕 被告 陳姝伃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539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4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馬曉燕被告陳姝伃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馬曉燕被告陳姝伃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應自民國104年10月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台北富邦銀行興隆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戶名:馬曉燕。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449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馬曉燕被告陳姝伃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