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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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上訴人 陳信一 被上訴人 江家福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江家福涉犯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刑事部分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江家福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64號)。揆諸前開規定,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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