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吳上方 被告 吳明翰
吳秉憲 吳峰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87,281元【計算式為:28727.3平方公尺×3/4×公告土地現值380元/平方公尺=8,187,2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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