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竣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6369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竣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竣穎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10罪(其中編號1至編號9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9
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10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同意放棄聲請易科罰金之利益,此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再由檢察官依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如上述,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附表:受刑人吳竣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7日│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977號│偵字第6977號│偵字第6977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368號(│執字第16368號(│執字第16368號(│││編號1至9所示之│編號1至9所示之│編號1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5年10月)│5年10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5年1月3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977號│偵字第6977號│偵字第6977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368號(│執字第16368號(│執字第16368號(│││編號1至9所示之│編號1至9所示之│編號1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5年10月)│5年10月)│└────────┴────────┴────────┴────────┘┌────────┬────────┬────────┬────────┐│編號│7│8│9│├────────┼────────┼────────┼────────┤│罪名│轉讓禁藥│轉讓禁藥│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4日│105年2月13日│105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977號│偵字第6977號│偵字第6977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105年度訴字第49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368號(│執字第16368號(│執字第16368號(│││編號1至9所示之│編號1至9所示之│編號1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5年10月)│5年10月)│└────────┴────────┴────────┴────────┘┌────────┬────────┐│編號│10│├────────┼────────┤│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977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事實審││號││├────┼────────┤││判決│105年09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判決││號││├────┼────────┤││判決│105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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