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8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84號聲請人 陳文鎮 上列聲請人與 林全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為林「全」桂。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