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提供股票帳戶明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陳國三 被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寶慧 被告 陳秋視
林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股票帳戶明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關於「被告元大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寶慧、被告 陳秋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四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寶慧、被告陳秋視、被告林瓊芬」。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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