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336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於聲請前即已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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