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傷害、侵入住宅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傷害、侵入住宅之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39條前段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乙○○因傷害、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2人係共同正犯,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丁○○、丙○○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對被告甲○○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本件告訴人丙○○、丁○○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被告乙○○,是被告2人爰均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至被告甲○○、乙○○涉犯恐嚇罪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應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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