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蒂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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