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018號聲請人 陳愷閎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擔任被繼承人 周良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後附多元繳款單)㈡依據民法第1211之1條之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
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故請聲請人釋明本件是否已與繼承人協議?如不能協議,請提出相關證明。
㈢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遺產處理情形,並明列已完成、未完成事項。
㈣請陳報欲請求本院酌定報酬之數額供本院參酌。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