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16號原告 林蘇秀鑾 訴訟代理人 鄭瑜亭 律師被告 王清禎 訴訟代理人 顏知樂 律師被告嘉年華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楊博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楊博勛律師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816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楊博勛律師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有特別代理人報酬之支出,非無訴訟費用之支出,鈞院漏未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裁判費支出,惟原告林蘇秀鑾經本院選任有特別代理人,而特別代理人報酬亦屬訴訟費用,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漏未就此訴訟費用為負擔之諭知,爰依首揭規定及楊博勛律師之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