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59號聲請人 劉柏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股票號碼(0000000)與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載(86ND00000000)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號碼。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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