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96號聲請人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代理人 凌玉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109年3月16日44,072元0000000000002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109年3月16日170,072元0000000000(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