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0年度竹北秩字第11號移送機關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 陳瓊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00003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應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瓊美於民國100年2月11日上午7、8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嗣於100年2月11日晚上10時5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與信義街口,為警查獲,而坦承其有前揭時、地吸食強力膠。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此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所規定。查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地、住所地均係在桃園縣(移送書將查獲之時間、地點誤載為被移送人前揭行為之時間與地點),非屬本院管轄,應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