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77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戊○○相對人壬○○相對人癸○○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丙○○人巷5號.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799號、第877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陳報人壬○○、癸○○、甲○○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等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宋盛郎 (生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而債務人宋盛郎於民國30年6月4日死亡後,其繼承人等業已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鈞院以95年度繼字第799號、第87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等情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情。
三、經查被繼承人宋盛郎妹生前曾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迄未清償,有其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資料為證,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已向本院陳報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799號、第877號受理在案,而繼承人於為陳報時,依法本應提出繼承系統表等資料,經法院准予備查。此外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等既已依法向本院陳報拋棄繼承,陳報人壬○○、癸○○、甲○○原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有關之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碼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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