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129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債務人於95年9月4日之交易餘額為46,978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4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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