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47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34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347號上訴人美商G.D.西爾有限責任公司(G.D.SEARLELLC)代表人J.MichaelDixon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張東揚 律師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祁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子誼關鍵詞:CELECOXIB
發明第198737號專利 西里柯斯比 WO95/15316號專利賦形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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