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林經田
簡良宜 被告 洪君毅 (原名 洪峻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6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江健鋒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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