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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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06號原告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張素香 (即 林慶華 之繼承人)
林坤生 (即林慶華之繼承人)
林美梅 (即林慶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由張素香、林坤生、林美梅為被告林慶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起訴請求被告 林賜福 等人拆屋還地,被告林慶華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4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張素香、長男林坤生、長女林美梅等3人(下稱張素香等3人),且張素香等3人並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林慶華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繼承系統表及張素香等3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427頁、本院卷五第89至91、107至113頁)。根據上述說明,原告聲明命由張素香等3人就被告林慶華部分承受訴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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