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29號原告 吳宛瑜 被告 蔡東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7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怡珊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